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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由哪些构成的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3-12

  随着社会发展,抓贪污腐败大力打击,我们经常能在媒体上听到或者看到挪用公款罪,我们作为普通人是不了解的,这个罪名也是相对的。以下为您介绍更多,欢迎阅读。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占有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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