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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怎么定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11-30

  合同诈骗是现在大家很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骗取对方签订合同,然后再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怎么定罪?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怎么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怎么定罪

二、合同诈骗罪怎么报案

  1、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考虑以下诸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实际的履约能力或担保,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之一,但仅此尚不能足以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一般而言,行为人如未依约处置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却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财物返还的,应属违约或合同欺诈。

  (6)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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