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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经营者“消费返利”涉传销犯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5-10

“云联惠”经营者“消费返利”涉传销犯罪?

丁一元刑辩团队 郑泳彬

    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明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因本案还在侦查阶段,本文就公开报道情况分析相关的问题,结合笔者去年办案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佛山市公安局在“飓风5号”打击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经辩护不批准逮捕。

    本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名概念、本罪的客观行为与“消费返利”的三大问题、入罪立案条件、相关人员的归责以及相应的刑罚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关于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需要注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去年盈科广州刑事部多名律师介入辩护的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集资型诈骗案,以消费返利为主要销售模式,不断发展会员累积达20余万人,吸收资金达156亿元,最终几名主犯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近20名被告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丁一元主任律师团队为涉案的当事人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其中王水明律师(刑法博士)辩护的嫌疑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获轻判,谢冰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嫌疑人虽以嫌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但经辩护不批准逮捕取保释放。

 

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与“消费返利”的三大问题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具体到“云联惠”,据宣传册称,“云联惠商业大系统”是创始人黄明历经近十年研究而创立的。其运营模式是实现三角消费的“100%全额返还”,即成为云联惠注册会员的消费者,去云联惠联盟商家消费,由加盟商家提交消费总额的16%给云联惠(商家提的佣金云联惠也返还)。云联惠以每天万分之五左右的返还比例,以积分转换形式持续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累计返还116%),直至返还完为止。(引自:网络传销平台“云联惠”被查主打“消费返利”模式,北京商报网,作者刘双霞)

    再根据广州公安报道的,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那么该行为则“可能”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缴入门费”和“拉人头获利”的两个要件。

    事实上,“云联惠”的模式存在争议,消费者只顾及获得积分返现,但是却忽视“消费返利”中存在的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运行模式存违法风险三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这样的行为可能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征。

 

关于入罪的立案标准认定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相关人员即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缴入门费”和“拉人头获利”的两个要件,但是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入罪,具体总结如下:

1、相关人员在涉嫌本罪的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关于相关人员的归责

根据《意见》,作无罪处理的情况:

1、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仍应作为犯罪处理)

2、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作有罪处理的情况: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情节严重,上升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

对符合入罪条件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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