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黑社会犯罪

涉黑犯罪集团和黑社会团伙的区别在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7-14

  我们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一些涉黑的犯罪活动,很多人认为涉黑的犯罪行为就是属于黑社会,实际上,此类犯罪分为涉黑犯罪和集团黑社会团伙两种,我们在日常中更多的是听到黑社会,对于涉黑犯罪集团的了解比较少,这二者的区别是不小的,那么涉黑犯罪集团和黑社会团伙的区别在哪?小编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黑犯罪集团和黑社会团伙的区别在哪

  1、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其组织纪律更为严格、残酷,组织结构更为系统、严密,组织宗旨更为明确等,首领的改变一般不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有序而行主要靠该组织内部的行规戒律约束,一般的犯罪集团并没有如此严密。

  2、其依存的基础、组织的势力范围不同。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单一,一般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选择固定的犯罪手段,通常秘密进行,除在其犯罪活动实施期间,人们往往察觉不到其存在性,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有固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

  3、没有保护伞。犯罪集团在性质上较为单纯,只是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一般没有政治上的庇护。虽然一般暴力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残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犯罪集团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涉黑团伙。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认定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

  一般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