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亲办案例

留学生在国外习以为常的行为,在国内竟触碰法律红线,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缓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5-26

近日,熊某因网购境外大麻吸食镇痛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熊某曾在海外留学,留学期间接触到大麻并通过吸食镇痛,回国后仍有吸食习惯,因此偶尔通过网络电商途径少量购买自用。

2020年7月8日,同案人李某收取国外大麻卖家(微信名为“火焰”)邮寄的藏匿有大麻的包裹时,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下沉广场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7月15日,熊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查证,熊某通过李某从国外共计购买大麻270.6克。

案发后,熊某家属从江西省南昌市远道而来广州,请丁一元律师务必接受委托,为熊某辩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与家属见面后,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得知熊某只是初犯,且走私毒品仅用于自己吸食数量较少,同时还是一位积极上进、有担当、有贡献、有想法的青年企业家。出于挽救误入歧途的年轻人以及使其重新走上正轨的考虑,也怀着不愿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让数十名员工失去工作的考量,尽管明知此案涉嫌走私毒品罪辩护不易,虽道阻且长但行则将至,丁一元律师仍旧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何为走私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也即刑法规定的这一条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这四种行为之一,便应当以其所犯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吧,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换言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旦熊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是其情节严重,更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以上种种,一旦判处实刑都会使年轻的熊某丧失他的大好前程与美好生活。

审查起诉阶段,熊某《致检察官书》写道:当我人生第一次走进警察的办案室、第一次面对检察官的聆讯,我才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并不认为是问题的行为,已经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我极度的自责,因为自己的过错,对企业、对家庭带来的重创的心痛,无以言表!

本着强大的责任心与过硬的专业本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团队在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探讨后,对于熊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作出了以下辩护:

在罪名定性方面,辩护人丁一元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熊某涉案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不持异议。

而在量刑方面,辩护人丁一元律师建议对熊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至少适用缓刑(判一缓一),理由如下:

总体意见认为,本案走私大麻叶均是“火焰”在美国组织货源并利用邮递入境,李某、熊某向其购买自吸只是在国内接收邮包,从走私活动环节来看,其主要作用的是“火焰”,李某、熊某相比而言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本案虽然次数达到三次以上,但所有毒品犯罪量刑,军事以毒品数量多少为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三档量刑起点均是以毒品数量多少来规定,不能单纯以次数为依据而认定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并不科学客观,和上位法冲突时应以刑法为准,即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

具体意见:

首先,熊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从犯,其购买大麻的行为起初是受到了同案人李某的蛊惑,其后几次从境外购买毒品的行为亦是通过李某这一中间商,而其本身虽然添加了国外毒贩“火焰”的微信联系方式,但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有直接购买的行为。

其次,本案另一同案人林某(为李某从境外购买大麻的行为提供收货地)是在熊某的规劝下由其带领投案的,应当认为熊某具有立功情节。

再次,熊某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轻微,主要体现为:一方面,熊某走私毒品的数量很少,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大麻与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换算比率为1:3000,按此换算标准起诉书中指控熊某个人走私的毒品数量也仅有0.0902克,尚不到0.1克,数量极少;另一方面,熊某购买大麻仅为自吸,并不具备牟利目的,并且其自吸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哮喘病痛。其初中就前往海外留学,大麻在该国属于合法药品,对大麻的宽容度极高,与我国对待大麻的低容忍形成认知上的巨大偏差。熊某久未归国不熟悉国内法律也是情有可原,其对社会并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严重的危害性。在当前新互联网时代,支付方式和物流方式的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内外贸易方式。年轻人普遍认为只有那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大额大宗刻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才叫走私,而把极小量自用的海外代购当成一种消费行为,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也使熊某走上了触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道路。

最后,熊某作为一个年轻的民营企业家,其平日信誉良好,受到员工和客户的一致好评,在疫情期间也为国家经济恢复做出了一定贡献,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结合国家对企业家犯罪行为给予“司法关护”的政策,对熊某从轻处罚,给以缓刑判罚。

法院认真参考了丁律师提交的辩护词以及检索的相关判例,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对熊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刑事判决!

一审判决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让熊某重新看到了人生的希望,也感受到了30年资深刑事律师丁一元律师品格的力量,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官、检察官对人性的关怀。熊某坦诚,如果此次被法律制裁并被判处实刑,他理应承受。但是所幸熊某在案发后先遇到了有情怀的资深刑事律师,用他本人的话说:丁律师专业顶级,能量爆棚,有丁律师在身边,他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就满满的。

虽然本案留学生熊某走私毒品罪判缓刑,但小编还是要提醒读者朋友们:国内国外不一样,毒品万万不可沾;误以自吸不碍事,实则害人又害己;境外购毒非代购,学法守法是正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