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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救一命,最高院死刑复核“不核准死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5-14

被告人李某1998年因随他人入室抢劫,潜逃20多年在家乡结婚生子,2019年因琐事纠纷在派出所提取指纹后被公安机关大数据比对抓获。

2020年4月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家属慕名找到成功办理过多起死刑保命案件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委托其为李某进行二审上诉阶段辩护。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27日晚,李某与同案人余某携带刀具伺机抢劫,二人行至揭西县绵洋镇某别墅的门口,发现该别墅外围的铁门和大厅门都没有关,遂进入别墅内,发现被害人郭某在厕所内洗澡。两人冲进厕所用手勒住郭某的颈部、余某右手持刀威胁郭某不要叫喊,与此同时李某上前用手抓住郭某的双手,期间郭某挣扎叫喊,余某见状,持刀朝郭某颈部割划,郭某开始用力挣扎,见状,余某则挥动刀具再向郭某脖子割划,致郭某倒地。在郭某挣扎过程中,李某被余某手中的刀具划伤手腕。随后,李某见状便离开了厕所,在别墅内拿了一套衣服,换下身上被淋湿的衣服,逃离现场。最终,郭某因颈动、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李某被抓捕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坦白交代,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超过30年刑事辩护经验的丁一元律师认真研读了一审判决书内容,发现同案人在逃以及凶器未提取到被告人李某的指纹,仅在被害人皮带残留血上检测到李某DNA,丁一元律师接受二审辩护委托,不仅受家属之托为生命辩护,还有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落实。

二审上诉阶段,丁一元律师辩护意见部分观点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明显属于主观推断,不符合客观事实;

 该案中,上诉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相对次要、辅助的,与另一同案在逃犯存在区别;           

 该案存在严重证据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很遗憾的是,二审裁定仍然维持死刑结果,需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丁一元律师认为此案仍有多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不应承受“死立执”的极刑。在死刑复核阶段中,丁一元律师与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鹏共同为其免费公益辩护。

死刑复核阶段,丁一元律师向最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再次强调以下观点(部分内容):

(一)原审判决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属主观推断,证据未达法定证明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明确了死刑案件的主要证明对象,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影响死刑适用的量刑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与作用的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尽管李某的供述与现有证据高度吻合,供述的可信度较强,能够形成极大的内心确信,但本案仍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使本案认定李某为作案主导人这一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无法确定。

(二)李某虽与同案犯余某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但法院在认定其作用、罪责时应与余某予以区分;

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死刑案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人地位、作用均已查明,是死刑案件必须达到证明标准之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证明与认定,不仅关系到全案事实的查明,更关系到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所有证人证言关于指认“李某杀了人,抢了钱跑了”的说辞都是从与本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余某那里听说而来。

(三)请求法院在同案犯未归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量刑能酌情考虑。

对于抢劫过程中同案犯余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李某本人也是非常的自责和懊悔,自始至终李某主观上是为了“谋钱”而非“害命”。同案犯余某至今尚未归案,案件的事实尚存在疑点无法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请求对李某不核准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最高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李某死刑的刑事裁定,同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即便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也无法掌控判决结果,但能做到的是灵活运用数十年积累的办案经验,积极发掘辩护观点,争取机会永远不要放弃,哪怕和法官沟通时再多说一句、辩护观点再多想一点、法律依据再多找一点、卷宗材料再多看几遍,对办理案件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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