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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8-2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当前各地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和治理网上传播谣言的行动,法律工作者认为,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发表言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致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刑法小编为你整理全文,感谢阅读。

  【网络犯罪特点】无限放大歪曲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指出,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同时,此类行为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跟帖、转发的网民。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律师分析认为: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岳成介绍,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侮辱罪、诽谤罪等】应适用于网络世界

  法律工作者们表示,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专项研究。

  一直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应当适用于网络世界,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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