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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5-23

  现如今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无限的便利,不过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当中一个非常常见的犯罪了,我国对于信息网络的打击态度,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所以如果通过信息网络犯罪的话,是要被判处刑罚的,不过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从属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帮助,那么这个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该罪的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对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

  第一是主体。

  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

  第二是主观方面。

  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

  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第四个是侵犯的客体。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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