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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归哪个法院管?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1-13

   核心内容: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给法院管辖权的划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依照传统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还是可以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而言,网络犯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地管辖又可以分为网络行为目的地、网络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具体到每一类案件的确定又有所不同。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如何确定犯罪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而言: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二、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1、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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