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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最高院第四次延期未有判决,主犯判决前先行取保候审,回家过年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1-19

审理期限,简称“审限”,本文特指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各位律师同仁,大家经历过最长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多长?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最长,只有更长。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中,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除改变管辖重新计算时间的特殊情形外,侦查期限一般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最长6.5个月。而对于审理期限,法律对此不是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明确不做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汉字内涵博大精深,用以解释特殊情况的28字“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迷惑之极,如何理解?

 

举个例子:三年多来,我们办理的清华女企业家李某岑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不仅创造了梅州中院开庭时间最长的院史,可能还创造了当地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最长的历史。

 

我们通过大数据,以同种条件筛查了全国3589个案件,检索出了12个审理期限超365天以上的案件,发现只有一个案件的一审办理期限超过了三年,整整羁押了三年七个月才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符合检索条件的案件,在Alpha案例库中只有12个案件能够满足,但只有一个案件的一审办理期限超过了三年,达到三年七个月(其中一个案件因发回重审历经三审,耗时五年)。

上述所提到的羁押了三年四个月还没一审宣判的清华女企业家涉刑案件,本应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却被刑事化。同样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因牵强附会套用了“特殊情况”,变成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七次延期(每次三个月,共二十一个月),至2021年3月到期。加上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改变管辖重新计算,这位昔日风华正茂、意气风发的女企业家和师兄mi博士,2017年9月19日至今,已经在看守所内羁押了1200多天,但判决遥遥无期,且多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均被无情拒绝,与两高保护企业家的精神背道而驰。

 

申请延期的理由:因系涉外案件,案情复杂,不能如期结案。

 

申请延期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批准延期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百零六条涉外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经有关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以上不难看出,向最高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次数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因为法律明确不对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审理期限的最长纪录每年都被刷新。

 

最高院早在17年前意识到超期羁押的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003年11月12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30日,最高院又发出《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审限难题怎么解?法院应增多适用刑法诉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无奈之下,虽人微言轻,也要一吐为快。

 

最高院已经第七次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何时才是终点?才能让最高院不再延期,让案件尽早判决。

 

以下是笔者所在的刑事部主任团队办理的,经最高院数次延期仍未判决的案件:

最高院第七次延期

李某岑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017年9月19日拘留

至今未判

最高院第四次延期

朱某治合同诈骗罪

2018年4月26日拘留

2021年1月18日取保候审

最高院第四次延期

朱某间谍罪

2018年9月30日拘留

至今未判

 

无独有偶,笔者和刑事部丁一元主任、郑泳彬副主任和陈洁儿律师分别担任第一、二被告人辩护人的朱某治等7人合同诈骗案,一起简单销售版画合同代理纠纷,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犯罪,案情简单,无涉外涉密,自2018年4月26日拘留后,2019年5月15日和7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至今,已层报最高院延期四次。难道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难产就一延再延吗?

 

所幸的是,本案争议大,久审未判,但遇到有良知和有水平的越秀法院法官,终于接受辩护律师的多次补充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在案件不能及时判决前,昨天(2021年1月18日)对全案包括主犯在内的5名被告人全部取保候审。
 

中午看守所突如其来的广播朱某治收拾东西离开”,全仓人为之欢呼,因为羁押1000天以来,他们第一次看到作为第一被告人的主犯被取保候审的。这也让朱某治像做梦一样,中午还吃着牢饭,晚上在饭店和家人朋友共进晚餐”。回家过年,原本是他夫妻不敢奢望的事。

 

同样,我们在郴州中院办理的朱某夫间.谍案,也是自2018年9月30日拘留、2019年5月28日开庭后,目前也层报最高院延期四次,但至今甚至连一纸延期的法律文书也拿不到

 

刑事诉讼不应成为马拉松!

 

呼吁:最高院延期审理能像发回重审一样,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否则将成为久审不决的借口,损害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正如英国的法律谚语说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慎重羁押才是法制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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