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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三位律师荣获2019年度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7-13

 

 

 

2019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名单已公示完毕,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4日广州律协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同一奖项排名不分先后):

三位律师斩获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

 

三位刑事部大状在业务繁忙的同时依旧笔耕不辍

祝贺再次荣获广州律师协会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

 

 

丁一元律师

盈科广州刑事部的拓荒者,坚持走刑辩专业化道路的佼佼者,不仅业务能力强且笔耕不辍,30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案件上游刃有余。

 

周浩律师

自律、坚持是他的人生底色,这难得的品质更是充分体现在工作上,是青年律师的优质偶像。

 

郑泳彬律师

年轻律师的佼佼者,坚持发表在律协杂志、公号等平台多次发表原创文章,在这个花样年纪“承受”了少有的专业!

 

 

附:                  

徐某涉嫌合同诈骗撤回起诉案

——丁一元、周浩

 

法定代表人徐某涉嫌合同诈骗300余万元,

超过追诉时效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9)粤1323刑初64号

以徐某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的“上海长龙塑料包装机械厂”是为了利用向外购进伪劣的机械产品零配件后组装成成品,并在更换商标后,冒充合格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并由徐某于1996年9月26日和“上海市重型机床厂”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书》,临时租用“上海市重型机床厂”的部分厂房和办公室作为“长龙厂”的厂区及办公区。成立该厂的目的1996年期间,雷某某、陈某秀等人以徐某泽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了“上海长龙塑料包装机械厂”(以下简称“长龙厂”)并由徐某泽于1996年9月26日和“上海市重型机床厂”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书》,临时租用“上海市重型机床厂”的部分厂房和办公室作为“长龙厂”的厂区及办公区。成立该厂的目的是利用向外购进伪劣的机械产品零配件后组装成成品,并在更换商标后,冒充合格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并获利。徐某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行为人 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辩护意见:

    1.本案案发时间为1997年3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2.徐某泽虽然在2006年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不属于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3.在案证据中并无可以证实徐某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关联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片面以“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方式认定徐某泽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办案效果:

审查起诉后期介入辩护,历经3次检委会讨论、2次庭审改期(取消)及数十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

——郑泳彬

导读:

本案是律师在证据中找到一剑封候式的辩点,从而达到有效辩护效果的典型无罪案例。律师阅卷之后对书面证据所发现的问题感觉说服力不足,于是顺藤摸瓜针对鉴定意见中的检材提取的现场勘查视频,申请二次阅卷。结果发现天大的秘密——证据被串改!律师如获珍宝,在约见公诉人听取意见并第二次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院第二周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情简介:

J市公安局K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某镇工业园成立后在某某村A寨征地,后在A寨一块地并开始招商引资,后这块地国有用地通过合法手续卖给B厂,当时一亩地卖给企业包手续等证件价格是78000元,一共67亩地。后B厂一直没有使用该地。到了2016年9月份左右,B厂因为建设需要就跟A寨经联社协商相关事宜,后B厂同意一亩地再出75000元交给村里办福利事业,另外青苗费补偿费为一亩地12000元,共给了A寨8473160元。A寨经联社收到钱后,有一部分发给A寨村民作为生活补贴,2017年春节每人发了1000元,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加100元,2018年春节,每个村民300元,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加100元,共发放了百多万给A寨村民,还有部分用于村政建设,剩下的钱放在A寨经联社账户里。

2018年6月18日15时左右,A寨经联社村民魏某等几十名村民来到A寨B厂在建工地外面的路上,魏某在场以B厂土地不合法为由,鼓动在场村民同心协力、反对卖地, 他们先将B厂在建工地的外门破坏并推倒在地,之后进入在建厂房内,有村民就在在建厂房外拉横幅,有一名年轻男子将在建厂房内的53块绿色普通玻璃推倒损坏,还有人将工具房合板门面板踢坏,B厂的保安黄小月出来制止时被魏某用木棍打伤。经J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进行鉴定,被损坏的绿色普通玻璃价值人民币1166元,被损坏的大门镀锌压槽彩板价值人民币958元,被损坏的合板门面板价值人民币40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164元。黄小月身体损伤程度经广东省J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属轻微伤。

 

辩护意见:

(一)第一次法律意见,全面辩护

1、起诉意见书认定B厂被损财产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 1 6 4 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与魏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1)J市价鉴认(2018)152号《关于B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严重的缺陷,鉴定的检材被污染,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B厂被损财产与魏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起诉意见书认定保安黄小月被魏某用木棍打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有相反证据可以佐证魏某没有打人

(1)报案人黄小月的说法与客观不符,不排除其受人指使故意报复魏某

(2)在案证据,可以佐证魏某没有打人

3、魏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4、从刑事谦抑性的角度讲,本案涉及的是村民为维权而引发的偶然事件,不宜过渡刑罚化,不宜让魏某来承担刑事责任。

(二)第二次法律意见,主攻价格鉴定

1.J市价鉴认(2018)152号《关于B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下称“价格鉴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的问题,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价格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受到污染和人为串改

(2)在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价格认定

(3)未告知魏某价格鉴定人员,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回避程序。

2.J市价鉴认(2018)152号《关于B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结果与魏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J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滥用刑事侦查权及违法出具《涉案财物损坏价格认定协助表》的情况

 

感悟:

辩护人是司法趋向公正的均值回归修正者之一,在防范冤假错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环节不可获缺。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需要层层递进。首先,是全面阅卷,把案件存在问题都罗列一下。其次,针对核心问题做单点研究,这个也关乎到细心和责任心的问题,要达到一剑封喉的有效辩护效果,那肯定要思考从哪些地方重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比如,本案中我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后,就追根溯源的研究检材以深挖形成的经过是否存在问题。最后,就是要系统性思考。你提交辩护意见时,对方会怎么应对,这个是需要思考,是在一次退查重报时就披露案件问题,还是等二退重报时再披露?这些都是要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

总之,辩护人是为司法机关守住案件证据关的好帮手,让当事人能在个案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法律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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