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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非法收购、出售 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9-15

  2020年度中国法院裁判要旨:

  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鸟鱼艺大世界市场,不但是亚洲最大最集中的同类市场,更已成为世界同行业中最大最齐集相关产品经营的汇聚中心。从2013年至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个罪名仅在广州,就已经有171条公开裁判文书记录(不包括非公开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出售者、收购者、养殖者刑事风险之高不容忽视。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近日,广州公安对花鸟鱼艺大世界展开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进行抓捕行动,笔者接到了类似的咨询,同时在《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看到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的裁判观点,因此笔者想对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与司法解释附表的野生动物量刑情节的认定,结合(2017)粤01刑终1835号黄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进行分享。

  CITES保护动物

  本案黄某涉嫌收购8条红尾蚺、4条球蟒、2条网纹蟒、2条杜氏蚺,以17400元销售6条红尾蚺,当场查获杜氏蚺2条(经鉴定,该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球蟒2条、网纹蟒2条、红尾蚺17条(经鉴定,上述三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判决结果

  本案黄某,一审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同案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该条如何适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导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问题一

  非法收购、出售CITES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能否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如涉案球蟒、网纹蟒。

 

  裁判要旨

  根据CITES的定义,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贸易,附录二的物种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见,公约对附录一、附录二中物种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亦明确:“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故不能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否则将造成量刑畸重,违背刑法谦抑理念。

  问题二

  非法收购、出售CITES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没有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否一概按照一般情形量刑?如涉案杜氏蚺、红尾蚺。

 

 

  裁判要旨

  涉案动物虽被列入CITES附录一或附录二,但在《解释》附表中并无与其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考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仅能认定为一般情形。

  法院认为

  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球蟒、网纹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不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的认定标准执行,司法解释附表中亦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可供参照,涉案杜氏蚺、红尾蚺也无可供参考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能认定上诉人黄某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黄某犯罪数量较少、获利不多,未造成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还考虑到上诉人黄某在抓捕过程中无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属量刑畸重,本院二审予以改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的罪名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黄某的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深入思考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有些甚至只为兴趣而收购饲养珍贵野生动物,但却因数量达到了《解释》附表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而被一刀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法官发挥了法律人的智慧,运用刑法谦抑理念,使看似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黄某改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让当事人倍感温暖,也使笔者倍感欣慰。

  相关法律文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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