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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名新冠病毒患者涉嫌犯罪,如何对行为类型做刑事诊断​?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2-08

 

编者荐语:

 

疫情期间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值得肯定。但也不能对刑法尤其是刑罚抱太多期望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刑事手段的启动,关乎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等基本权利。因此,定罪量刑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全国20名新冠病毒患者涉嫌犯罪,如何对行为类型做刑事诊断?

      肺炎防治须知:

       1、居家隔离,减少外出,就是最好的防护。

       2、人人皆防线,少出门、不扎堆就是做贡献。

       3、百姓支援政府打赢肺炎疫情最好方式是居家少出门。

       4、加强防控,一起加油。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1月26日,本公众号发布《注意!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提示疫期容易触犯的罪名。到目前为止,全国就已经有20名患者因为拒不履行防疫义务涉嫌犯罪。本文就这段时间出现这类案件做类型化刑事法律诊断,一来希望告知各位配合政府的疫期防疫工作,二来希望为各位对罪名的适用做类型化分析提供思路。刑事手段介入,既要进一步提高普通百姓对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意识,减少聚集和外出,配合政府疫情防控任务;也要遵循主客观统一、罪刑法定罪原则和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结论先行】:

1、以症状出现和确诊作为区分标准: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前,到公共场所接触他人的,后被确诊的,宜认定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出现症状后或确诊后,到公共场所接触他人的,宜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于放任或者希望的故意);

2.1月26日国家正式公布之前,公民对潜伏期有传染性没有预见可能性,未出现症状的,则过失也不宜认定

3.目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的人员,有立案依据,但最终是否入罪则有待商榷

目录

一、行为类型案例摘取
行为类型1: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前,外出公共场所接触他人后确诊的,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类型2: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或确诊后,外出公共场接触他人后确诊的,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类型3:确诊患者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罪名的诊断分析
(一)三个罪名的罪刑规定
(二)三个类型行为的罪名适用分析
三、结语
四、相关刑事法律依据:

全国17件案件20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涉嫌犯罪汇总(截止2月6日)

案例1:吉林长春患者王某某不报备不隔离隐瞒行程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山东潍坊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案例3: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案例4:云南景洪患者确诊后逃离,攻击医务人员
2月4日,媒体从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景洪市一确诊居民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案例5: 福建晋江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访友聚餐
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6:广东汕头湖北籍患者发热咳嗽未报告后确诊,四人被立案
据汕头警方通报,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汕头警方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案例7:山西阳泉患者周某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并聚餐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案例8:青海西宁患者苟某隐瞒信息且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
2月1日,媒体报道青海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调查。患者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人,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1月17日,苟某返宁后,乘朋友的私家车,在外就餐后,于21时左右回到汉水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9日晚,苟某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亲,20日返回汉水沟村家中,之后至26日期间,患者自述未离开过汉水沟村。期间曾前往村卫生室诊治,其后于1月26日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留宿一晚。 1月27日8时许,苟某在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并医学隔离观察,30日被认定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案例9:江西上饶患者隐瞒信息并与多人接触
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0:江西赣州患者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
2020年2月2日晚,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11:广西玉林感染者薛某某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案例12:安徽六安金寨患者江某某明知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症状仍隐瞒,多次聚餐赌博载客
2020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男,44周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已于2月2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3:四川雅安69岁患者未报告未隔离隐瞒行程致百余人密切接触
据人民日报消息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4:浙江台州患者陈某臣故意隐瞒从湖北返回台州
1月20日,陈某臣(仙居县皤滩乡人)从武汉回到仙居老家探亲,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以及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事实,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亲密接触。目前,陈某臣已被确诊,并隔离收治,因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案例15:四川内江籍患者龙某未报告未隔离多次聚会
内江籍男子龙某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
2月4日,记者从市中区警方获悉,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6:江苏徐州患者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案例17:故意隐瞒,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
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余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备注:以上1-16例来源 :致诚律师整理,第17例来源广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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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类型的案例摘取

行为类型1: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前,外出公共场所接触他人后确诊的,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2020年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月4日,记者从市中区警方获悉,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行为类型2: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或确诊后,外出公共场接触他人后确诊的,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行为类型3:确诊患者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3: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余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二、罪名的诊断分析

同样是故意隐瞒疫情接触活动,目前确诊的患者涉嫌触犯的罪名有三个,分别是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此,如何准确区分呢?

(一)三个罪名的罪刑规定

罪名

罪状

情节

法定刑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三个类型行为的罪名适用分析

1、以症状出现和确诊作为区分标准: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前,到公共场所接触他人的,宜认定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出现症状后或确诊后,到公共场所接触他人的,宜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于放任或者希望的故意)

故意和过失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区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而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过失才能构成本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回归到上述案件中,如何判断新型肺炎患者的主观上,是“放任心态”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为这类案件适用的关键。通过分析上述17个案例,而对其中的三个案件做行为的类型化。
本文认为,新型肺炎未确诊之前,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应当以是否出现症状后再接触他人作客观的心态推定标准:出现症状前,接触他人,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出现症状后,仍接触他人,其主观心态则是放任心态”。
主观心态需要从行为当时客观情况来判断!
一方面从症状上看,目前涉嫌犯罪的人员,其行为都是在1月23日武汉封城之后的行为,当时已经明确有疫情接触活动的人员存在感染的风险,但是这个并不是绝对的。
当出现症状之前,作为普通公民最多是轻信应该不会感染到,而且当时正值春节过年的客观因素,是过于自信,轻信不会感染才与人接触。其行为当时是否对自身对公共有危险性是主观上根本是无法不确定的,最多是可能性而已。
另一方面国家卫健委公告上看,在1月26日国家才正式公布潜伏期也具有传染性。未出现症状之前,普通民众主观上也根本无法预见具有危险性,只是知道这是单纯的防控措施而已,所以1月26日之前潜伏期传染性没有预见可能性,未出现症状的,则过失也不宜认定
故,在出现发烧或咳嗽症状之后,那么其行为感染的风险就才有有较大预见可能性,那么心态上才能达到接近有明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然后再接触人,才可以肯定具有放任心态。
如果不作区分,以行为人事后确诊就直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适用那就容易客观归罪了。
因此,上述案例1和2的适用本文认为是妥当的,行为类型1: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前,外出接触他人的,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行为类型2: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或确诊后,外出接触他人的,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目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的人员,有立案依据,但最终是否入罪则有待商榷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其内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归责对甲类传染病传播。而根据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是《刑法》规制的甲类传染病。
虽然,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将刑法条文罪状的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扩大解释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并没有变化。
因此,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以不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对隐瞒疫情接触活动,出现症状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的人员定罪。
另外,有观点还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从立法的法定刑设置上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过失的。

三、结语

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拒不履行防疫义务的社会问题,也是刑法治理的罪刑问题,关键还是要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刑事治理的目的。刑事手段的介入,重点在于进一步提高普通百姓对于高传染性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意识,减少聚集和外出,提高公民配合政府疫情防控的意识。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才更有利于实现拒不履行防疫义务的刑法治理。

四、相关刑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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