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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凌厉攻势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7-27

    中央环保督察组攻势凌厉,在“回头看”多轮强攻下,众多官员、企业家受到问责和刑事追究,目前已有广州、中山三家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委托丁一元刑辩团队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本文拟对涉嫌环境污染的法律要点进行梳理,希望环保企业高度重视,及时自查自改,尽早预警。

    今年,从中央到地方,从生态环境部门到其他部门,气势足、阵势大、声势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出凌厉攻势。为此,各地政府与环保部门纷纷打出“组合拳”,控源、整治...多管齐下。

    我省环保厅将紧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环境污染治理的步伐,继续加大督查力度,重点督查范围将聚焦“六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狮子洋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
 

    月初,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第二十八批举报件,我省通报以下7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追    责典型案件:
广州:小区周边工厂噪声扰民
深圳:执法队在水源保护区养猪
汕头:临时垃圾堆放点臭味扰民
惠州:“公山砖湖”坑塘被填入大量垃圾
中山:生活垃圾渗滤液排入岐江河
江门:偷排含重金属生产废水
湛江:违法生产造成废气噪声扰民

    结合今年办理的广州、中山两市三起与环保有关的犯罪案件,以及全国同类型案件大数据分析,在涉及环保企业管理、律师辩护工作中,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甲企业明知乙企业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与能力,明知自己将危险废物转移给乙企业后,乙企业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仍然将危险废物转交给乙企业处理,乙企业实施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应认定为环境污染罪。
    3、私设暗管排放废物不限于行为人私自设置暗管排放废物(如中途接管、分流直排,暗设阀门、伺机偷排,私改设计,不合理设置溢流口等),还包括利用已有的暗管违法排放废物。
    4、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在双方都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在双方都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结果归属于双方行为。两者均应以环境污染罪论处。
    5、将不合格排放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只能将结果归属于承租方的行为,不能归属于出租方的行为。如果出租方将不合格的设备冒充合格设备出租,承租方没有污染环境故意的,结果归属于出租方。
    6、如果厂外排污口的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且能肯定废水由该厂排放,就应肯定该厂违法排放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如果厂外排污口没有超过标准,厂内集水池的废水超过了标准但有污水处理设备的,则不能认定为严重污染了环境。

    截至今年7月16日,广东省累计已办结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件5095宗,已责令5489家企业整改,立案处罚企业1608家,拟处罚款9359.9万元,刑事拘留156人,问责480人。
   

    不管是否涉案,相关从事环保行业的企业或人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马上采取行动整改或防范,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相关资质、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2、排放物及其数量是否合法。
    3、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运行。
    4、有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农作物的实质性损害,引起严重后果。
    5、对潜在环境影响因素有无制定保护措施。
    6、是否对国家消除污染造成额外财政损失。
    7、有无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如有涉案风险,建议果断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快的速度寻求法律帮助。与时间赛跑,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做出迅速有效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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