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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辩护】河源制造“K粉”5000斤一审判死刑,二审开庭为保命而战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12-09

 

   

    丁一元律师于2017年9月7日,接受涉嫌制造毒品“K粉”约5000斤、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被告人谢浪波的家属委托,担任二审第一辩护人。

    经过多次会见谢浪波本人、研讨分析证据和法律、制作案件人物关系图、对比同案17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等,2017年12月7日,本案二审开庭。

    丁一元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出庭辩护。本案焦点在于同案犯在逃,未能查清主犯;指控直接出资及金额证据不足;同案人地位作用事实不清;有无组织人员参与制毒;办案过程严重违反程序规定,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一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等。

    庭审中,丁一元律师只要围绕以上要点展开辩护,为争取保命做出最大努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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