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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决意取证,被告人判决无期变有期(上篇)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6-29

《羊城晚报》6.26A7版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黎 耀 

  陈某波是广州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的执行董事。2011年9月下旬,他从网上看到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简称“从化市畜牧局”)招标虫媒治理工程项目,便想参与该工程。

  陈某波在证言中说,其通过同学江某文认识了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邓国斌。后来他的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中标了该局的虫媒治理项目,并在11月签订了合同。

  据陈某波的证言,当时他和邓国斌商定在工程完成后会给邓10万元好处费。2012年1月,他将5万元交由江某文转交给邓国斌。

  然而,另据陈某波在证言说,2011年底,即曾在从化市“唐伯虎”饭店吃饭喝醉酒时,他一时口快透露了在承接从化市畜牧局发包的虫媒治理项目中送10万元给邓国斌的事给“唐伯虎”的老板知道。“但实际因为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所以到现在为止只给了邓国斌5万元。”陈某波在证言中说。

  邓国斌原任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从化市政协委员。2012年8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之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邓国斌犯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一审法院对邓国斌作出了有罪判决。邓国斌上诉。2013年10月,广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对邓国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邓国斌又一次上诉了。他坚称从未收过上述5万元,称一审认定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饭局上的证言都是听来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改判无罪。

  广州中院综合评判认为:第一,虽然证人陈某波称其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5万元,证人江某文陈述其转交了5万元给邓国斌,但邓国斌归案后从未供认收受过这一款项;第二,江某文的证言中关于其送钱给邓国斌的时间的说法前后多次反复,且部分陈述与邓国斌使用的车辆行驶记录所载明的时间不能相互印证;第三,参加饭局的一些人的证言,均属于传来(传闻)证据,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指代不明的情况,尚不足以印证陈某波、江某文的证言,也不足以对这两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形成补强。因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陈某波将5万元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的事实。

  广州中院据此判决撤销重审判决,宣告邓国斌无罪。

  律师说法

  公职人员涉受贿判无罪可官复原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25日受访时表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案例很少。“就整个刑事案件来讲,无罪判决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具体到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判无罪的就更少了。”

  丁一元分析说,行贿受贿犯罪不像暴力犯罪必须得有其他物证书证来佐证,行受贿行为往往是“一对一”进行,很少有物证可以印证,一般来说,只要行贿人跟受贿人的口供、证言能“对得上”,基本上就能认定罪名。正因为这一特点,受贿案中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一旦出现,“翻案”相对也比较困难。

  丁一元表示,如果没有其他行政违纪行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公职人员可以恢复公职、官复原职,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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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黎 耀 

  陈某波是广州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的执行董事。2011年9月下旬,他从网上看到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简称“从化市畜牧局”)招标虫媒治理工程项目,便想参与该工程。

  陈某波在证言中说,其通过同学江某文认识了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邓国斌。后来他的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中标了该局的虫媒治理项目,并在11月签订了合同。

  据陈某波的证言,当时他和邓国斌商定在工程完成后会给邓10万元好处费。2012年1月,他将5万元交由江某文转交给邓国斌。

  然而,另据陈某波在证言说,2011年底,即曾在从化市“唐伯虎”饭店吃饭喝醉酒时,他一时口快透露了在承接从化市畜牧局发包的虫媒治理项目中送10万元给邓国斌的事给“唐伯虎”的老板知道。“但实际因为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所以到现在为止只给了邓国斌5万元。”陈某波在证言中说。

  邓国斌原任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从化市政协委员。2012年8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之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邓国斌犯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一审法院对邓国斌作出了有罪判决。邓国斌上诉。2013年10月,广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对邓国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邓国斌又一次上诉了。他坚称从未收过上述5万元,称一审认定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饭局上的证言都是听来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改判无罪。

  广州中院综合评判认为:第一,虽然证人陈某波称其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5万元,证人江某文陈述其转交了5万元给邓国斌,但邓国斌归案后从未供认收受过这一款项;第二,江某文的证言中关于其送钱给邓国斌的时间的说法前后多次反复,且部分陈述与邓国斌使用的车辆行驶记录所载明的时间不能相互印证;第三,参加饭局的一些人的证言,均属于传来(传闻)证据,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指代不明的情况,尚不足以印证陈某波、江某文的证言,也不足以对这两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形成补强。因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陈某波将5万元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的事实。

  广州中院据此判决撤销重审判决,宣告邓国斌无罪。

  律师说法

  公职人员涉受贿判无罪可官复原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25日受访时表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案例很少。“就整个刑事案件来讲,无罪判决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具体到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判无罪的就更少了。”

  丁一元分析说,行贿受贿犯罪不像暴力犯罪必须得有其他物证书证来佐证,行受贿行为往往是“一对一”进行,很少有物证可以印证,一般来说,只要行贿人跟受贿人的口供、证言能“对得上”,基本上就能认定罪名。正因为这一特点,受贿案中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一旦出现,“翻案”相对也比较困难。

  丁一元表示,如果没有其他行政违纪行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公职人员可以恢复公职、官复原职,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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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波是广州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的执行董事。2011年9月下旬,他从网上看到从化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简称“从化市畜牧局”)招标虫媒治理工程项目,便想参与该工程。

  陈某波在证言中说,其通过同学江某文认识了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邓国斌。后来他的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中标了该局的虫媒治理项目,并在11月签订了合同。

  据陈某波的证言,当时他和邓国斌商定在工程完成后会给邓10万元好处费。2012年1月,他将5万元交由江某文转交给邓国斌。

  然而,另据陈某波在证言说,2011年底,即曾在从化市“唐伯虎”饭店吃饭喝醉酒时,他一时口快透露了在承接从化市畜牧局发包的虫媒治理项目中送10万元给邓国斌的事给“唐伯虎”的老板知道。“但实际因为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所以到现在为止只给了邓国斌5万元。”陈某波在证言中说。

  邓国斌原任从化市畜牧局副局长、从化市政协委员。2012年8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之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邓国斌犯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一审法院对邓国斌作出了有罪判决。邓国斌上诉。2013年10月,广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对邓国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邓国斌又一次上诉了。他坚称从未收过上述5万元,称一审认定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饭局上的证言都是听来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改判无罪。

  广州中院综合评判认为:第一,虽然证人陈某波称其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5万元,证人江某文陈述其转交了5万元给邓国斌,但邓国斌归案后从未供认收受过这一款项;第二,江某文的证言中关于其送钱给邓国斌的时间的说法前后多次反复,且部分陈述与邓国斌使用的车辆行驶记录所载明的时间不能相互印证;第三,参加饭局的一些人的证言,均属于传来(传闻)证据,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指代不明的情况,尚不足以印证陈某波、江某文的证言,也不足以对这两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形成补强。因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陈某波将5万元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的事实。

  广州中院据此判决撤销重审判决,宣告邓国斌无罪。

  律师说法

  公职人员涉受贿判无罪可官复原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25日受访时表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案例很少。“就整个刑事案件来讲,无罪判决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具体到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判无罪的就更少了。”

  丁一元分析说,行贿受贿犯罪不像暴力犯罪必须得有其他物证书证来佐证,行受贿行为往往是“一对一”进行,很少有物证可以印证,一般来说,只要行贿人跟受贿人的口供、证言能“对得上”,基本上就能认定罪名。正因为这一特点,受贿案中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一旦出现,“翻案”相对也比较困难。

  丁一元表示,如果没有其他行政违纪行为,被指控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决无罪的公职人员可以恢复公职、官复原职,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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