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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主任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谈北江监狱越狱犯同案犯落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1-20

         南方都市报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版次:A13

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4-11/20/content_3347132.htm?div=-1

    南都讯 韶关北江监狱越狱重刑犯李孟军所涉抢劫杀人案的另一案犯李明潜逃9年后,近日在湖南株洲被警方抓获归案。清远市公安局昨日透露,当年抓获李孟军审讯后发现李明有同案嫌疑,但根据当时收集到的证据,李明尚不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因此公安机关未对李明采取通缉的侦查措施。

    法院查明两人抢劫杀害摩托仔

    11月1日,死缓重刑犯李孟军从广东韶关的北江监狱脱逃,结束广东省13年“零越狱”的纪录,引起全国关注。29个小时后,李孟军在监狱附近一间废弃工场落网,被押回监狱,他被抓后五花大绑的照片传遍网络。

    李孟军越狱一事留下一个悬念———与他同时作案的李明潜逃9年仍未落网。经省高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4日20时许,李孟军、李明租乘受害人欧沛松驾驶的摩托,行至清远广清医院正门东侧约200米处时,李孟军取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欧的腹部捅刺两刀,欧弃车逃走。两人分别持刀追打,欧某不慎跌进水渠,两人又朝其身上连捅数刀,还割了欧颈部一刀,将其身上行驶证等搜走。李明驾驶欧的价值3530元的摩托车载李孟军逃离现场。李孟军、李明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打工。同年7月11日,李孟军开摩托车出去被警方查获。被抢的身份证、驾驶证被李孟军等人烧掉,李明去向不明。

    此后,李孟军与李明命运迥异,李孟军身陷囹囵,李明潜逃在外。

    警方未详细解释为何不符通缉条件

    清远市公安局昨日通报:2005年“清远市清城区欧沛松被抢劫案”发生后,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侦查后迅速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孟军,经审讯后,发现李明有同案嫌疑,但根据当时收集到的证据,李明尚不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因此未对李明采取通缉的侦查措施。

    什么是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同时具备“应当逮捕”和“在逃”两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人员。具体而言,必须针对如下三种人:一是依法应当逮捕的、身份已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二是被采取逮捕措施后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被判刑后越狱逃跑的罪犯,最后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根据警方通报,审讯李孟军后发现李明有同案嫌疑,为何李明不属于“依法应当逮捕的、身份已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丁一元说,他不了解案件详情,故而无法解释。而清远警方也未给出明确解释。

    家属声音

    李孟军姐姐:

    李明应承担相应责任

    几天前,李孟军一家已经得知李明被抓的消息。“我们没有大喜,也没有大悲”,李孟军的姐姐李盈萍说,以前在监狱探访弟弟,他曾经表达过“不公平”的想法,“只要李明承担他的相应责任,对孟军来说就是公平的”。

    对于清远市公安局所回应的“李明尚不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李盈萍称,抢劫案事发李孟军被捕后,清远警方曾到李明的老家抓捕,当时一个警察已经抓到李明的手,但他甩开,后来从玉米地里逃走。此后四五年,李明不敢回老家,但近几年每年都能看到他回家过年。

    律师说法

    李明落网

    不会直接影响李孟军越狱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永胜说,李明归案对9年前抢劫杀人案有重大影响。首先,李明与李孟军共同作案,但案发后李明迟迟未归案,造成此案证据链存有疑点。李明落网,让案中细节更明晰,因此会影响对李孟军在案件中重新认定。李明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有待调查机关调查。李明落网不会对李孟军越狱脱逃一案带来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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