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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接受南都采访谈行贿刑事追责问题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5-26
 
    南方都市报报道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有一名是该县政协委员。如今两任水利局局长都身陷囹圄,而这名政协委员却至今未被追刑责。南都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刑事部主任丁律师,丁律师在采访中表示:“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要立案追责,而且还不能缓刑。”丁一元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2013-5-26《南方都市报》A09版,链接: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5/26/content_1864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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