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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法院量刑五年三个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9-13

这是一个充满波折的案件:一审后,法院院长马上启动再审、再审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裁定贪污罪不成立,可谓一波三折!

按照法律规定和领导批示办理财务平账和退款手续,当事人为何要背负贪污罪名,面临十年冤狱?丁一元刑辩团队在二审阶段开始介入,力挽狂澜。2015828日,二审宣布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昨天最终作出裁定:贪污罪不成立,撤销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何某某无需再面临十年牢狱!幸哉!

 

重审裁定

刑事案由:贪污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再审重审)

裁定结果:贪污罪不成立(原再审一审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四万元)

承办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律师、麦静怡律师

 

一、坎坷曲折的“贪污”案情

某镇办公室主任何某某,被下派至广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819日上午8时许,何某某在驾车执行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何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领导同意先由公司借钱给何某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待后结算。2010年年底,何某某就涉案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责任分配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交了《请示》,上级领导陈某、袁某、陈某某多次讨论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年底,何某某向公司归还部分借款。同年年底,公司领导袁某在何某某提交的《请示》上签名,同意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按照《请示》上的分配方案执行,随后,公司财务按照领导批准同意的分配方案向何某某办理退款手续和平账手续。

原审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但在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却以有新证据为由,决定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判处何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四万元。

 再审后,何某某家属慕名前来盈科广州刑事部面谈后,决定委托丁一元律师进行二审辩护。经过丁一元和麦静怡律师的有力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何某某获取保候审。

 

二、有礼有节地重审辩护

重审期间,丁一元和麦静怡律师针对一审再审的判决,紧扣判决书不合理的事实认定和带偏见的法律评价,进行有力地反驳和辩论。通过阅读大量卷宗以及与何某某的沟通,辩护人了解到何某某做所的一切事项均是经过上级领导袁某的批准,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所以客观上也不可能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造成侵吞公司资金的结果,根本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在重审阶段为其继续做无罪辩护。

麦静怡律师从指控的事实认定、再审新证据矛盾点、贪污的犯罪构成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丁一元律师则在第二轮辩护中从公诉人法律评价的片面性、领导签名的有效性,再审新证据的不可采信,全案证明标准不充分性等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论证反驳。

辩护人庭审总结到:何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反他先请示汇报,公章使用亦有登记备案,然后按指示办理,先借支后还款;审批后再由财务按规定返还自己款项,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程序,何罪之有?

 

三、结语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此箴言甚受法律人欣赏。作为刑辩律师,能在个案中见证法院公平公正的裁定深感欣慰,为何某某案辩冤白谤也颇有职业成就感。本案存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到处信访施压,背后是否有权谋斗争也不为人知,但是,二审法院和重审法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证据证明标准,这点值得点赞!在辩护人不屈不饶的抗争下,最后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何某某贪污罪罪名不成立,就此,何某某幸免十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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