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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涉嫌故意伤害,二审改判减轻刑事处罚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5-16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童某贪污镇办企业多笔公款总计近59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公诉机关提供的每笔款项的往来记录清晰、账目清楚,证据充分,在二审中争取减刑的余地很小。丁律师在辩护中反复申明小金库这一情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在量刑上酌情从轻。

 

     二审广东省高院对犯罪数额做了重新认定,改判童某有期徒刑10年,为当事人争取到3年减刑。

 

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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