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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职务侵占 本部律师为其辩护降低犯罪数额认定获缓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5-14

 

     2003年7月初,王阳等8人在深圳市租住房屋、利用女色招嫖进行抢劫。8月2日晚7时,当王娟带进一名男子时,王阳等人将被害人制服,搜劫钱物后用被害人的衣服将其捆绑,并用胶纸封嘴。接着,王娟、王娜又先后带被害人詹某等二人进房间,王阳等人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因詹某反抗呼救,王某等人从该房阳台上拿来红砖猛砸詹的头部致詹不能呼叫、最终死亡。几人劫得摩托车2辆、手机2部和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詹某因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一审判决王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丁一元律师在二审出庭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判仅认定王阳一人用红砖砸詹某头部致其死亡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詹某之死系王阳一人所为。
2、王某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范围。
 
      法院采纳了丁一元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王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顺利为其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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