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发电厂是一国有企业、1992年至1999年10月朱某在担任厂基建工程部办事员及综合科科长、预结算科长期间,先后16次收受承建单位负责人林某的贿赂达8万余元。
部门主任丁一元律师为朱某辩护,指出被告人朱某收受行贿人的钱均是被动收受,且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和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朱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退清全部赃款、悔罪态度好。
法院认为鉴于朱某犯罪后投案自首,退清非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可对朱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没收财产6万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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